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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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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02 09:07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关于加强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与技术
审查工作的通知

水总环[2020] 81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和水土保持“强监管、补短板”的总体要求,依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 160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 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水保[2018] 47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失误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总[2020]33号)等文件的规定,为切实保障和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就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变更报告书、弃渣场补充报告书)编制与技术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提升方案编制质量

根据国家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 、《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2012) 补充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水总环[2019] 635号)及《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技术文件编制技术要点的通知》(水总环移[2018]947号)的规定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上必须达到目标和范围明确、内容全面、措施得当、投资合理等要求。

(一)加强方案编制基础工作。确保地质勘察、植被调查、土壤及表土资源调查等工作与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以及基础资料的完整性。

(二)加强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确保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分析的合法合规性,以及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建设生态水利工程的设计理念在主体工程设计特别是选线选址、工程布置与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有效贯彻;确保主体工程设计中生态与工程相结合的林草措施与水土保持相关技术标准中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级别、设计标准等技术要求的符合性。

(三)加强弃渣场勘察设计。确保弃渣场选址的合法合规性和技术经济合理性,以及场地地质勘察和适宜性评价的可靠性;确保弃渣场级别划分与设计标准的合规性、堆置方案的技术合理性及稳定计算的可靠性。

(四)加强表土利用与保护设计。确保表土剥离、利用与保护方案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与设计。确保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的合理性、措施体系的完整性,以及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确定的合规性、设计参数选取的合理性和计算方法运用的可靠性;确保弃渣场防护工程布置、型式与断面设计的合理性,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树草种选择与配置的适宜性和合理性,生态护坡工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及重要建筑物和节点水土保持设计与生态景观的协调性。

二、把握技术审查关键环节,规范技术审查流程管理

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实行“一稿制”,我院在接到水利部转办的技术审查任务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全部工作,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并报送水利部。我院对转办的水土保持方案实行符合性审核、技术审查和复核。符合性审核的重点是初步审核水利部转办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审查的基本条件;技术审查的重点是审查水土保持方案是否达到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复核的重点是进一步复.核完善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满足报送水利部的要求。

技术审查由我院负责组织并负技术总责,参加技术审查的单位主要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及方案编制单位。正式技术审查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结合主体工程现场查勘开展相应水土保持查勘工作,技术审查期间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主体工程设计报告及图纸,方案编制单位除提供待审查的报告书及图纸等必备要件外,还应提供现场调查、地质勘察、测量、弃渣场选址等工作情况的照片、视频、无人机航拍等影像材料。技术审查视项目特点邀请水土保持、林草、地质、水工、施工等方面的专家,邀请专家从我院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技术审查工作,根据专业特长和审查分工,对关键技术问题进行严格把关,提出专家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通过技术审查后,方案编制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完善后的报告书、图纸、附件的纸质和电子资料报送我院,经复核后,我院将技术审查意见上报水利部。

在我院技术审查意见上报水利部之前,应及时将有关内容录入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三、明确技术审查通过条件,严把技术审查质量关

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严格遵守现行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经符合性审核达不到技术审查基本条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予审查,不满足符合性审核要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编写和印制格式不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文件编写和印制格式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8]135号)的规定,章节结构不符合《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575- 2012)补充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水总环[2019] 635号)的规定,多处关键技术内容、数据计算明显错误或缺失,前后逻辑关系混乱、数据不一致的。对技术审查中存在不予通过情形的(见附件),一律不予通过审查。


附件: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2020年5月15日                              




附件

水利水电工程水士保持方案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变更报告书、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调查勘察工作深度明显不够,重要基础资料不完整、不翔实,方案确定的范围和目标、措施体系及设计、投资估(概)算等方面存在较大技术性错误或缺陷的,不予通过。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深度不够,结论不明确,未对主体工程设计提出优化要求、意见和建议或提出但未得到有效落实,特别是工程建设存在重大制约性因素的;保护为主、生态优先的理念未得到有效贯彻,未从水土保持和生态方面充分论证选址选线、工程布置、施工布置、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合理性,或论证后未进行设计优化调整,料场和施工道路等边坡设计经评价无法达到植被恢复条件且未进行优化调整,导致工程永久占地范围内林草覆盖率不达标的,或产生严重水土流失和不利生态影响的。

(二)弃渣场勘测设计不满足要求。特别是选址不明确,存在重大制约性因素,未取得弃渣场场址落地支撑性文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的确认函或相应会议纪要;或选址相关县级自然资源、林草、水利、农业、环保等行政部门提供的确认函);弃渣场未开展地质调查与勘察工作,4级及以,上弃渣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或报告内容存在严重技术问题的;涉及河道的弃渣场未取得行洪影响支撑性文件的;点型工程弃渣场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 2000) 达不到要求且未开展逐一设计,线型工程4级及以上弃渣场、开展典型设计的5级弃渣场(占5级弃渣场数量30%以上)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 2000) 达不到要求且未开展逐一设计的;弃渣场堆置方案明显不合理,稳定计算参数选取不合理、计算严重错误的。

(三)表土剥离的范围、厚度、利用方向和利用量不明确,表土保护与利用方案未确定或明显不合理、不可行的。

(四)水土保持工程勘测设计达不到阶段深度要求,工程级别和设计标准确定不合规的;弃渣场防护工程总体布置、工程型式选择、断面设计、设计参数选取不合理以及计算方法错误,严重影响安全性和可靠性的;植被恢复与建设工程设计缺乏针对性,生态护坡的型式不合理、不安全,树草种选择和配置明显不合适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弃渣场补充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变更缘由和内容论证严重不足,编制深度达不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的。

(二)变更的弃渣场勘测设计不满足要求,选址不明确,存在重大制约性因素,未取得场址征占地支撑性文件的;弃渣场未开展地质调查与勘察工作,4级及以上弃渣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或报告内容存在严重技术问题的;涉及河道的弃渣场未取得行洪影响支撑性文件的;弃渣场地形测量比例尺(不小于1: 2000)达不到要求且未开展逐一设计的;弃渣场堆置方案明显不合理,稳定计算参数选取不合理、计算严重错误的。

(三)变更报告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一的,弃渣场补充报告符合第二条第四款的

(四)已启用的新设弃渣场启用前未取得工程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弃渣场选址意见的,以及未取得相应监督检查或查处支撑文件的。

(五)已结束堆渣的变更弃渣场未开展地质勘察和安全稳定分析,或稳定分析参数选取不合理、计算方法不正确、结果不安全不可靠的。




水规总院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印发